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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贵宾厅登录网站入口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20-07-10 15:59:31   作者:  

太阳贵宾厅登录网站入口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易制毒

化学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严防事故发生,维护学校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有序进行,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3年第645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6666号)以及公安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是指在教学、科研实验活动中涉及的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化学品,具体参照国家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最新版本。

易制毒化学品是指根据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的三类制毒化学品,以及国家确定和公布的其他易制毒化学品。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具体详见附表《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第三条 凡涉及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要高度重视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规及本办法要求,落实主体责任,加大监管力度,对涉及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排查,消除隐患,并制定有针对性的事故应急预案。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教学、科研实验所用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采购、存储、使用和处置等全过程。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导。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国有资产处是学校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主管职能部门,各院(系)具体负责本单位实验室所涉及的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第六条 各部门主要职责。

(一)实验室管理处主要负责对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全过程活动进行协调、监督、检查;制定并完善采购、保管、使用、处置等各个环节的规章细则;审批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申请。

(二)保卫处负责做好全校各类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全过程管理;重点负责剧毒化学品、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从申购到处置全过程管理、监督和检查;负责做好实验室各类化学品消防安全工作等。

(三)国有资产处负责建立和维护学校实验用药品试剂、低值耗材采购管理平台,完善其对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全过程监控作用等。

(四)各涉及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院(系)应做好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库房管理;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各类许可证的办理与采购;做好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申购审核及使用场所认定等工作。

第七条 各院(系)经理(主任)、书记是本单位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管实验室工作的院(系)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其职责是:

(一)逐级完善安全责任制,层层落实安全责任人。

(二)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规、制度。

(三)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含事故应急预案)和操作规范。

(四)设定专职管理员负责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日常管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非国家管控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工作

(五)定期组织开展关于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的培训、讲座,提高全体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水平。

(六)全面了解掌握本单位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详细台账,做到账、物一致。

(七)监督本单位各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其职责是:

(一)根据实验室实际情况制定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二)编写本实验室所涉及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

(三)对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进行管理。

(四)制定有针对性的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事故处理应急措施或预案。

(五)组织进入实验室的师生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学习、培训活动。

第九条 全校涉及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实验的单位或个人,应同时接受上级环保、卫生和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三章 采购及领用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认定的管制化学品采购,按照公安机关要求实行申购审批制度。由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国有资产处和所涉及院(系)统一协调申购有关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采购。

(一)购买剧毒化学品、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和易爆化学品的,由实验室负责人和所在院(系)审核,由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和国有资产处审批。

(二)购买一般危险化学品和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实验室负责人和所在院(系)审核,实验室管理处和国有资产处审批。

(三)购买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需填写《太阳贵宾厅登录网站入口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购买申请表》,履行相关审核、审批程序后,方可购买。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必须向有销售资质的供应商购买、并委托有资质的运输企业运输。禁止随身携带危险化学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十二条  所有实验用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必须在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国有资产处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发放、领用管理。

(一)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人员须经过培训方可上岗,须严格遵守出入库管理制度。

(二)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领用应遵循即领即用用多少领多少的原则,严禁在实验室超量储存。

(三)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发放必须进行登记,如实记录发放日期、数量、领用单位、领用人等信息。

第十四条  严禁任何实验室或个人私自接收校内外单位出售或赠送的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严禁向校内外任何单位或个人出售或赠送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

第四章 存放与保管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应按有关安全规定存放在条件完备的专用库房、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根据危险物品的种类和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防漏、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湿、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并设专人管理。

第十六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库房须设置明显标志,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配备消防器材以及监控、急救、报警等必要的安全设施。

第十七条  药品库内的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储存管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要求。

(一)应当分类存放,避免因容器破损引发化学反应而导致事故发生。

(二)通道应达到规定的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三)对于遇火、遇潮易燃烧、爆炸、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地点存放。

(四)对于受阳光照射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存放在阴凉通风处。

(五)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库房存放。

第十八条  剧毒化学品应存放在剧毒化学品专用库房内的储存保险柜。剧毒化学品库房严格按公安部门的要求进行管理,配备专用储存设备和防盗报警装置。

第十九条  剧毒化学品、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必须严格遵守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双锁、双人收发、双人领退、双人使用。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

第二十条  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实验室必须设剧毒化学品临时储存保险柜,用于存放当天领用的剧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严禁在实验室过夜。任何人不得携带剧毒化学品擅自离开存放地点或使用场所。

第二十一条 加强实验室内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存放管理。各实验室严禁在实验室内长期囤积超量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对于少量的未用完药品,须分类分项存放,保持通风、远离热源和火源,并指定专人管理。

第五章 使

第二十二条 设计实验时,在能够达到实验目的的前提下,应尽量不使用或少使用剧毒化学品、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危险化学品,以减少安全隐患。

第二十三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应及时、如实对使用人、用途、用量等信息进行登记,确保台账明晰、准确。

第二十四条 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的实验室必须配备相应的应急物品(如呼吸器、解毒药品、特殊灭火器材等),并做好应急防范措施。

第二十五条 实验人员必须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安全开展实验。

(一)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各项规定,做到安全使用、安全操作。

(二)员工在使用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前,教师应指导员工查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详细讲授安全操作方法及有关防护知识。

(三)使用剧毒化学品、易爆化学品时,操作过程中必须有两人同时在场方可进行,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员工使用剧毒化学品时,指导教师必须在场。

(四)使用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必须及时填写使用记录。剧毒化学品、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危险化学品须逐次逐条双人记录,一般危险化学品、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须逐次逐条记录。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使用剧毒化学品时,必须一次全部消耗或反应完毕,做好实验记录并备案。实验过程要精确计量和核查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用量,防止被盗、丢失、误领、误用。如发现问题应立即报告保卫处、实验室管理处和当地公安部门。

第六章 废弃物处置

第二十七条 各实验室使用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粉尘首先应回收综合利用。无法自行处置的固体、液体废弃物,应经过基础净化处理,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规范分类暂存。

第二十八条 各院(系)应派专人负责收集本单位的实验危化废弃物,并委托具有危险废弃物处置资质的企业统一收集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严禁将实验产生的危险化学品残渣、废液倒入垃圾箱或下水管道;严禁将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在室外随意堆放;严禁将实验产生的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废物乱倒、乱放或随意丢弃。

第三十条 销毁处理存放过久、失效变质、报废的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必须经学校相关部门批准,采取严密措施,并依法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妥善处置。

第三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暂存、运送和处置,要严格执行《太阳贵宾厅登录网站入口实验废弃物处置实施细则》,不得非法转移和运送。

第七章 事故应急及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各涉及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院(系)、实验室应制定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培训演练。剧毒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报实验管理处、保卫处备案。

第三十三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事故,各院(系)、实验室主要负责人应按照预定应急救援预案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立即报告学校稳定安全工作办公室、保卫处和实验室管理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相关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置。

第八章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学校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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